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出具的(2010)吉民二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诉讼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之一:申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二: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三:张国平
被告人之四: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五: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六: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七:江阴亚包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八:江阴金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九:江阴申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十: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十一:成都御源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之十二:四川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全体被告依据相关反担保合同之约定在第三人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寰集团”)对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无锡分行”)所负借款债权(暂计至2009年12月11日为73,978,072元)范围内向原告履行反担保责任。2、请求判令全体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反担保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其他规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复印费及其他杂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10月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第三人瀛寰集团向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本金总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人民币短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以及本案其它被告人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详细情况见本公司2008-026号公告)
截至诉状提交日,上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而第三人瀛寰集团至今未向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清偿借款债务;另外,第三人华夏银行亦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向原告签发《律师函》,要求原告履行保证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本案全体被告依据《保证反担保合同》及《质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第三人瀛寰集团对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之借款债务的范围内,向原告履行反担保责任,连带地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上述借款债务总额的金额,以用于原告为第三人瀛寰集团向华夏银行实际履行担保责任。
三、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二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因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依法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中的人民币73,978,072元的存款。(详情请见本公司2009年12月31日2009-025号公告)。本公司就该事项与瀛寰集团进行了交涉, 根据本公司2008年与其签订的保证反担保书,瀛寰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常州天润典当有限公司34.92%的股权、无锡普润典当有限公司26.41%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以上股权质押已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应诉通知书》[(2010)吉民二初字第1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截止目前,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其他诉讼法律文件,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关应对措施,并保持与原告及第三人积极沟通,以争取庭外和解,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财务部门也正在积极组织测算,目前尚未对本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本公司将根据该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10)吉民二初字第1号];
2、《限期举证通知书》[(2010)吉民二初字第1号];
3、《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