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9月2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基业”)于北京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消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悦”)于2005年7月22日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仲裁事项的通知。
二、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5年7月2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拥有北京柏联别墅项目用地开发权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56%股权的转让价款5600万元。另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还应向东华基业履行人民币1.01亿元的合同义务,该1.01亿元为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上所欠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但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完5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完成过户手续,取得北京柏联别墅项目的开发控制权后,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还转让前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1.01亿元的款项。
鉴于上述情况,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于2006年7月13日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消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并恢复东华基业所持有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同时要求中悦置业交付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
三、仲裁及裁决情况。
该仲裁于2006年10月19日组成仲裁庭,并分别于2006年11月16日、2007年1月15日、4月3日三次开庭审理;2008年4月21日,由于该案仲裁员退出仲裁庭,仲裁委决定重新组庭并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之后又分别于2008年8月25日、2009年6月22日两次开庭审理,但一直未有裁决结果。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接到仲裁庭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裁决结果,该仲裁已于2009年12月31日出具了终局裁决:仲裁庭驳回东华基业关于“要求解除与北京中悦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并恢复东华基业所持有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同时要求中悦置业交付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的仲裁请求;驳回北京中悦关于“要求东华基业支付北京中悦的律师费用200万元”的反请求;评估工作产生的实际费用15,720元由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请求仲裁费用645,000 元由双方各承担50%;反请求仲裁费用47,050元由双方各承担50%。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仲裁之外,本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明确承认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继续有效,目前本公司正计划继续采取法律手段以尽快收回北京中悦因签署《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所欠的转让前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01亿元款项。由于该1.01亿元欠款的收回尚不明确,本公司已按会计规定计提了坏帐准备。
本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该事项的进展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