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将持有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科技”)100%的股权以11,182,163.17元的价格转让给姚祖平、林昌恩、江惠陈、游良久、游良盟、叶有询、黄荣銮。2009年12月29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资产出售公告》。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截止2010年1月8日,本公司收到了股权转让款11,182,163.17元和裕华科技欠本公司的全部应付款57,020,748.25元。
上述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已于2009年12月30日在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后,本公司不再持有裕华科技股权,王世全不再担任裕华科技法定代表人职务。
本公司转让裕华科技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和收到的裕华科技应付款共计68,202,911.42元主要用于归还银行逾期借款,其中归还了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4,790.66万元贷款本息共计56,833,212.94元,归还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1,000万元贷款本息共计11,369,698.48元。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北海国发 编号:临2010-03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2005年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申请了5笔借款共计4,800万元,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科技”)以其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的房地产为上述五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上述贷款。故农行向法院起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及裕华科技下达了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6号)。详见2009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诉讼公告》。
(二)本公司归还农行借款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收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部分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批复》(农银桂复[2009]587号),同意本公司在2010年3月7日前一次性偿还欠农行的4,790.66万元本金及利息后,一次性减免本公司拖欠的表外利息518.15万元。
截止2009年12月29日,本公司已归还了欠农行的贷款本金47,906,588.00元,利息8,926,625.05元,本息共计56,833,212.94元。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由于本公司已还清了欠农行的全部贷款本息,故农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09年12月22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和裕华科技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6号,裁定如下:
1、准许农行撤回对本公司、裕华科技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法院专递费合计163,187元,由农行负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归还了农行的全部借款本息,农行减免了本公司518.15万元的利息。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部分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批复》(农银桂复[2009]587号)
2、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6号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