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598 转债简称:大荒转债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荒转债”提前赎回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赎回登记日:2010年3月5日
2、赎回价格:“大荒转债”赎回价格为105元/张(含当期利息),个人投资者持有“大荒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4.895元/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大荒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4.948元/张。
3、赎回款发放日:2010年3月12日
4、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0年3月8日)起,“大荒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大荒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股票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18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本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条款。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大荒转债”提前赎回条款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之前未转股的“大荒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广大“大荒转债(110598)”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提前赎回条款约定: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以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满足情况
公司股票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18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9.81元/股)的130%,已满足赎回条件。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0年3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大荒转债”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以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持有“大荒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4.895元/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大荒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4.948元/张。
4、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本次公告后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即2010年1月21日、2010年1月22日、2010年1月25日),通知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宜。2010年3月5日为“大荒转债”赎回登记日。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0年3月8日)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荒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赎回结果和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10年3月12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计减持有人相应的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10年3月5日前(含当日),“大荒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9.81元/股,转为本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0年3月8日)起,“大荒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联系电话:0451-55195980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