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某媒体刊载了一篇题为《失控的海螺》的文章(以下简称“该文”),该文的一些内容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此前披露的信息不一致,引起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误解。为此,本公司向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集团”)进行了了解和核实,并就该文的有关内容澄清如下:
该文的大部分内容为本公司、海螺集团和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型材”)公开披露的信息,但其中有关海螺集团监管失控、国有资产流失等内容失实:
1、海螺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向海螺集团派出监事会,履行监管职责;海螺集团的全体董事包括郭文叁先生、郭景彬先生、余彪先生、李顺安先生、任勇先生均为安徽省委组织部任命,每年与省国资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由省国资委进行年薪业绩考核,不存在监管失控。
2、上海海螺建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国贸”)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鼓励中国的外贸企业进行改革、改制,转换机制,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海螺国贸的改制和员工持股均严格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了审计和资产评估,履行了相关的政府审批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3、本公司与海螺国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公司与海螺国贸之间的交易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合理的定价,每年都要经国内和国际会计师审计,并进行了公开的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益转移。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