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 讼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两份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号:(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82号
2007年3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民生银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借款6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源集团)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简称:华源针织)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600万元,本公司至今未能还款。
因此,民生银行于2009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关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要求华源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本公司和华源集团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要求法院判令民生银行对华源针织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享有受偿权。
法院于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立即冻结、查封、扣押本公司、华源集团、华源针织价值人民币760万元的财产。
2、案号:(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83号
2006年7月24日,民生银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借款1,9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押股权为本公司持有的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3,100万股权),并签订质押合同。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兰宝)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1,900万元,本公司至今未能还款。
因此,民生银行于2009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相关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要求华源兰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本公司和华源兰宝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要求法院判令民生银行对本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享有受偿权。
法院于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立即冻结、查封、扣押本公司、华源兰宝价值人民币2,520万元的财产。
上述两起诉讼案的后续情况,公司将在受理法院正式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即时披露,
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