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及香港南北兄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古河斯凯株式会社、三井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就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韶关市阳之光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之光”)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乳源合同》”)及《韶关市阳之光铝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阳之光合同》”),并于2010年1月18日获得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批准反垄断经营者集中案的通知》(商 反垄 调查【2010】第8号)。
为了转让工作的顺利推进,本公司董事长郭京平先生在董事会授权下(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2009年9月29日《董事会决议公告》),于2010年1月19日与各当事方签订《确定转让价格确认书》,约定如下:
1、不受《乳源合同》及《阳之光合同》规定所限,如在2010年1月以内取得韶关市相关政府部门关于《乳源合同》及《阳之光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及合资的书面批准文件,转让价格应按照《乳源合同》第5条第1款及《阳之光合同》第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乳源及阳之光的2008年12月31日净资产额计算确定。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韶关市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文件,转让价格应按照《乳源合同》第5条第2款及《阳之光合同》第5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乳源及阳之光的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额计算确定。
2、本确认书未及事宜,各方应按照《乳源合同》及《阳之光合同》规定履行。
备查文件:《确定转让价格确认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