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元月22日下午13:30时在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公司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和副董事长黄代放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宇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数158,199,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79,438,093股的41.69%。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经股东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158,199,000 | 0 | 0 |
占有效表决(%) | 100% | 0 | 0 |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158,199,000 | 0 | 0 |
占有效表决(%) | 100% | 0 | 0 |
(三)审议未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南昌ABB泰豪发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65,382,446 | 92,466,529 | 350,025 |
占有效表决(%) | 41.33% | 58.45% | 0.22% |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158,199,000 | 0 | 0 |
占有效表决(%) | 100% | 0 | 0 |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158,199,000 | 0 | 0 |
占有效表决(%) | 100% | 0 | 0 |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158,199,000 | 0 | 0 |
占有效表决(%) | 100% | 0 | 0 |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158,199,000 | 0 | 0 |
占有效表决(%) | 10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强、于利淼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0-003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元月22日15:00以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从元月12日起以传真和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到董事七人,实到董事七人。会议由董事长陆致成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债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
2.债券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5年。
3.债券利率
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4.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5.回售或赎回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不设回售或赎回条款。
6.还本付息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中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其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方式进行。
9.发行时间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10.拟上市交易所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1.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上述方案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后实施。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债受托管理人的议案》;
同意聘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行2010年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人。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债权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详见附件《公司债权人会议规则》。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债券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详见附件《公司债券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清华泰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更名的议案》
深圳市清华泰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豪”)成立于2001年8月16日,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第二孵化基地1102室,法定代表人孔祥川,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电气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清华泰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及名称变更的议案》,应对深圳泰豪更名为“泰豪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1000万元后,注册资本到3000万元。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增加1000万元现金对深圳泰豪继续进行增资,同时引进非关联方新股东深圳市晟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大投资”),以现金投资1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深圳泰豪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80%;晟大投资出资1000万元,占20%),并对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会拟授权深圳泰豪办公室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以深圳市工商局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公司为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仁营销”)向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铁路支行申请人民币6500万元以下(含6500万元)、期限一年的一般额度授信提供了担保。因贷款到期,公司为其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江西汇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汇仁营销注册资本1106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冰郎,住所为南昌高新区火炬大街628号,经营范围为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原料药、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百货等的销售。
截止2008年12月31日汇仁营销经审计的总资产718,658,981.25元,资产负债率56.98%。2008年实现商品销售收入1,628,043,704.62元,商品销售利润16,029,462.89元,净利润8,476,348.26元。该公司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良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江西汇仁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为江西汇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仁药业”)提供了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半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因贷款到期,汇仁药业拟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县支行申请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江西汇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汇仁药业注册资本24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年代,住所为南昌市迎宾中大道1189号,经营范围为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液、糖浆剂、合剂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截止2008年12月31日,汇仁药业经审计的总资产735,069,731.48元,资产负债率58.40%,2008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13,790,249.13元,利润总额27,681,401.51元,净利润23,290,565.18万元。汇仁药业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截止日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37,520万元,占公司2008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38.23%。其中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22,520万元,为非关联公司担保的金额为12,000万元,为关联公司担保的金额为3000万元,无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0-00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通知,泰豪集团质押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的6,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因偿还借款,已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同时,泰豪集团将持有本公司的4,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继续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质押期限为一年。上述质押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目前泰豪集团累计持有本公司4318万股股权被质押,占泰豪集团持有本公司总股份的72.68%。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0)第003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22日下午13:3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振强律师、于利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0年1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以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1月22日下午13:3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副董事长黄代放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宇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158,19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9%。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记票、监票,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票158,199,00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158,199,00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南昌ABB泰豪发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65,382,446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1.33%;反对票92,466,529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8.45%;弃权350,02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2%。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158,199,00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158,199,00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6、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158,199,00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7、审议《关于制定<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细则>的议案》
同意票158,199,00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除上述第3项议案未获通过以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6项议案经审议均获得了有效通过,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签字):
王振强 律师
于利淼 律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