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22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阳旭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29,3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91%,出席会议的还有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推举童来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推举童来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3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推举洪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推举洪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3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推举严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推举严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3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推举王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推举王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3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推举吴立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推举吴立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3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推举王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推举王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9,3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注册资本由16,000万元,变更为22,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29,3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后的公司股本、股份总数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129,3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琛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2日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09年6月5召开的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结束后,根据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本、股份总数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经结束,根据发行结果,拟申请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原公司《章程》中“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第4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于200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第4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于200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78号文)核准,向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不由公司购回。”
二、原公司《章程》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0万元。”
三、原公司《章程》中“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160,000,000股。”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220,000,000股。”
四、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0,000,00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0,800,000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9,200,000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6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160,000,000股。”
请各位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审议。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