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特别报道
  • 5:观点·专栏
  • 6:公司
  • 7:市场
  • 8:信息披露
  • 9:市场趋势
  • 10:开市大吉
  • 11:专版
  • 12:圆桌
  • 13: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焦点
  • A4:基金·焦点
  • A5:基金·焦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基金投资
  • A8: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0:基金·专访
  • A11:基金·研究
  • A12:基金·互动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理财·热点
  • A15:理财·案例
  • A16:基金·对话
  •  
      2010 1 25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1版:头版
    下一版  
    pdf
     
     
     
      | 1版:头版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望全面铺开
    证监会窗口指导
    融资融券十二大业务环节
    今日视频·在线
    四家创业板公司今起招股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证监会窗口指导融资融券十二大业务环节
    2010年01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周翀
      ⊙记者 周翀

      

      为保障融资融券试点平稳推出,中国证监会前期已对11家参与2008年全网测试的证券公司就主要业务进行了窗口指导,涉及12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据了解,11家券商在若干业务细节方面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从而杜绝了在试点期间出现恶性竞争的可能,能够有效保证试点的有序推进。

      

      针对十二个主要业务环节

      “2008年试点启动时,监管部门召开了‘香山会议’,11家券商全部参加,也曝光了各自的高招,监管部门总结了前期试点准备工作情况,提出的窗口指导内容很有针对性,对于我们做好准备工作、制定方案非常有帮助。”某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接受窗口指导之前,自己和许多同行一样,并不能预计到业务试点的全貌,指导内容尤为细致,实际上全面教会了自己该如何筹备试点。同时,监管部门在推进业务过程中的市场化倾向是明确的,但市场化的前提是业务平稳推出、有序开展,因此完全支持和理解窗口指导的要求。

      据悉,证监会窗口指导的内容涵盖了业务试点的12个主要环节,具体包括:投资者教育、营业部管理、客户资质与征信评级、账户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与标的证券管理、权益处理、息费计收、风险管理、客户服务、通知与送达。

      在窗口指导的内容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客户准入的一系列审慎性具体安排。例如,参与业务试点的客户需提交拟用作保证金的资产清单、个人资产和金融资产清单和其他征信资料,券商须对客户开展征信评级和信用评级,并建立信用等级重检机制。

      账户管理方面,券商、银行和投资者的第三方存管协议原则上需要重新签署;明确券商可实行融资融券客户的推荐人制度,凡实行该制度的券商,其投资者须有推荐人推荐方可申请业务资格。

      授信方面,券商提供的授信额度要综合考虑投资者信用状况、金融资产及全部资产价值、担保物价值和投资者交易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贡献等因素。授信模式可以采取预先授信或转入担保物后再授信两种模式。同时应健全授信审批机制。

      合同管理方面,券商可选择单一合同模式或大合同、小合约模式,前者一次厘清所有约定,后者由合同规定授信上限、保证金比例和息费率等,由合约约定授信额度和期限等细节。

      抵押品和标的证券管理方面,规定券商在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再作调整,并需经审批后公告;券商对自身确定的抵押品和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时间间隔不应长于3个月;接受ETF作为融券标的证券的,应采取措施防止客户进行T+0交易。

      权益处理方面,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投资者如有行使表决权的要求,可通过信用客户征集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下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