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25日上午
9:00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79号青浦宾馆综合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股份99,955,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0415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2、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到13,500万元,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3、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4、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5、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6、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7、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8、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9、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制度》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10、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11、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99,954,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无反对票;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叶菲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