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9日假《上海证券报》28版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0-003),并于2010年1月25日在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上海社会科学院大礼堂召开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名,代表股份546,681,1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83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哈九如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派员见证了会议。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长风3A地块项目授权经营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批准公司与上海东渡解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渡解放”)签订的《授权经营框架协议》,公司授权东渡解放单独负责上海解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长风3A地块项目的经营、开发、销售管理)。授权经营期间,公司不参与项目公司的后续投资和经营管理,但会保留对项目公司财务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为保障公司权益,东渡解放应确保项目公司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1,481万元款项作为包干经营保证金,且东渡解放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双方约定,项目公司将在授权经营4年内进行利润和资产分配,并优先向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收回的投资本金(总计人民币14,739万元)及应取得的利润分配的总和以保证金总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会及任何一名或多名执行董事在本议案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全权处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补充、修改、变更、递交、执行相关协议,呈交给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的文件及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相关事宜等。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回避表决。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75,831,133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630,5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73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
弃权200,5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2645%。
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和宋正奇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备查文件:
1、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