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特别报道
  • 3:特别报道
  • 4:要闻
  • 5:焦点
  • 6:公司
  • 7:市场
  • 8:艺术财经
  • 9:财经新闻
  • 10: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2010 1 30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35版:信息披露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南 京 熊 猫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股股东持有股份被解除质押的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告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解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的更正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情况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业绩预告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0年01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S延边路     证券代码000776     公告编号:2010—012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公告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由于在对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回避表决票数计算存在错误,致使上述公告的统计结果存在误差,现本公司予以更正。

    一、会议出席与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3290人,代表股份46,004,15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9.3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1,174,802股(包括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1,111,016股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6%;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281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均参加的,以现场投票为准),代表股份44,829,35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8.10%。

    更正后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股东代表股份赞成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通过率%
    议案一全体股东49,910,73449,852,77323,50034,46199.88
    流通股股东44,893,14044,835,17923,50034,46199.87
    议案二全体股东49,910,73449,359,77791,342459,61598.90
    流通股股东44,893,14044,342,18391,342459,61598.77
    议案三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32,77626,500540,30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7,34926,500540,30798.77
    议案四全体股东49,910,73449,339,67723,500547,55798.86
    流通股股东44,893,14044,322,08323,500547,55798.73
    议案五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44,02621,500534,05799.59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48,59921,500534,05798.79
    议案六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26,52623,600549,4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1,09923,600549,45798.75
    议案七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28,62621,500549,4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3,19921,500549,45798.76
    议案八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28,22621,500549,8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2,79921,500549,85798.76
    议案九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26,62621,500551,4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1,19921,500551,45798.75
    议案十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31,22621,500546,8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5,79921,500546,85798.76
    议案

    十一

    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30,18721,800547,596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4,76021,800547,59698.76

    二、回避表决情况:吉林敖东作为关联股东,依法对议案一、议案二和议案四回避表决。

    三、表决结果:表决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受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罗小洋律师和韩文龙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于2010年1月25日出具了《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公告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该公告中载明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所持公司股份(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回避表决票数计算存在错误。为此,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进行了重新核查和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3290人,代表股份46,004,15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9.3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1,174,802股(包括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1,111,016股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6%;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281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均参加的,以现场投票为准),代表股份44,829,35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8.10%。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股东代表股份赞成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通过率%
    议案一全体股东49,910,73449,852,77323,50034,46199.88
    流通股股东44,893,14044,835,17923,50034,46199.87
    议案二全体股东49,910,73449,359,77791,342459,61598.90
    流通股股东44,893,14044,342,18391,342459,61598.77
    议案三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32,77626,500540,30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7,34926,500540,30798.77
    议案四全体股东49,910,73449,339,67723,500547,55798.86
    流通股股东44,893,14044,322,08323,500547,55798.73
    议案五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44,02621,500534,05799.59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48,59921,500534,05798.79
    议案六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26,52623,600549,4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1,09923,600549,45798.75
    议案七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28,62621,500549,4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3,19921,500549,45798.76
    议案八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28,22621,500549,8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2,79921,500549,85798.76
    议案九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26,62621,500551,4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1,19921,500551,45798.75
    议案十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31,22621,500546,857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5,79921,500546,85798.76
    议案

    十一

    全体股东135,999,583135,430,18721,800547,59699.58
    流通股股东46,004,15645,434,76021,800547,59698.76

    3.经核查,吉林敖东持有公司86,088,849股股份(含1,111,016股流通股份),其持有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和流通股份均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负责人:李庆民 见证律师:罗小洋

    见证律师:韩文龙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