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0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现场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寅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于以下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1、交通银行哈尔滨新兴支行
帐号:231000634018010078809。
该专户6000万元仅用于公司“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功率产品成套装置扩建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超募资金指定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
帐号:23001867151050502947。
该专户10000万元仅用于公司“年产500套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超募资金指定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哈尔滨银行科技支行
帐号:1288010749253092。
该专户40000万元仅用于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支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费用,以及超募资金指定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电气 公告编号:2010-003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8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3.00元,募集资金总额59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6,186,732.90元(包含未支付的发行费用12,186,73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47,813,267.1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出具的浙天会验[2009]27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3001867151050502947,截止2010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00套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超募资金指定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31000634018010078809,截止2010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功率产品成套装置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超募资金指定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88010749253092,截止2010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4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支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费用,以及超募资金指定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传武、秦宣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或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中德证券、专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