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中材国际大厦7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人,代表股份 266,678,8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22 %。董事王伟、于兴敏,监事陆洋、曹玲,董事会秘书蒋中文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79,113,896股,回避了对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7,564,9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邯郸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邯郸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实施整体吸收合并。合并完成后,邯郸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地位将被注销,该等资产以分公司形式运营。
表决结果:同意票266,678,8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第二条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1年11月29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1218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1年12月2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000001003614(2-1)。”
修改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1年11月29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1218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1年12月2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00000000036149(2-1)。”
2、原公司章程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会职责下(二十四)为:“董事会决定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人选;”
该项规定予以删除。修改为“负责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3、原公司章程一百三十条为:“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原公司章程一百三十一条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5、原公司章程一百三十三条为:
“审计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修改为:
“审计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和运行,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尤其关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每年至少两次与财务负责人会面,听取财务状况的汇报,沟通有关会计和财务的问题,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反应,如需要则提交管理层改进并跟踪结果。”
6、原公司章程一百三十五条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
“提名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 决定公司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表决结果:同意票266,678,8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下(十七)股东大会职权为:“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修改为:“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266,678,8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为:“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非独立董事7人。在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非独立董事6人。在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2、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为: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就专业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就专业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为: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和运行,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尤其关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每年至少两次与财务负责人会面,听取财务状况的汇报,沟通有关会计和财务的问题,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反应,如需要则提交管理层改进并跟踪结果。”
4、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增加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 决定公司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变更为第十七条,以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266,678,8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范朝霞律师、王晨龙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