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和出席情况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0年1月31上午9:00在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180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股份209,229,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其中限售流动股股份207,415,929 股,非限售流通股股份1,813,417 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让耀江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两个股东75%股权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209,229,3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收回控股子公司宁波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209,229,3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法律意见书。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