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2月2日在重庆朝天门大酒店现场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继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代表股份102,283,07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4.78%。公司9名董事(其中含委托1人,董事周小雄先生委托董事张强先生代为出席会议)、5名监事出席本次会议,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同意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柱“港九·城南花园工程”的议案》。同意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柱“港九·城南花园工程”。
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予以回避,到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9,165,300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为:102,283,0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赖宏、杨飞雁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0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