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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年02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股票代码:600279 公告编号:临2010-004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2月2日在重庆朝天门大酒店现场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继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代表股份102,283,07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4.78%。公司9名董事(其中含委托1人,董事周小雄先生委托董事张强先生代为出席会议)、5名监事出席本次会议,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同意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柱“港九·城南花园工程”的议案》。同意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柱“港九·城南花园工程”。

      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予以回避,到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9,165,300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为:102,283,0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赖宏、杨飞雁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0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