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2009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 关于核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14 号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15 号文),核准豁免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执行法院裁定、协议转让、以资产认购本公司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009年4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其中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涉及“收购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与原脱硫技术服务提供商阿尔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斯通)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受理”(详见2009年4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8日,浙大网新与阿尔斯通签订了脱硫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浙大网新将获许使用阿尔斯通的WFGD技术,并向阿尔斯通支付技术许可费。
2006年8月1日,因浙大网新与阿尔斯通双方对2005年技术许可费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阿尔斯通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之后,阿尔斯通将案件转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将该赔偿额追加至38,576,000美元。针对阿尔斯通的请求,浙大网新提出了反请求,要求阿尔斯通偿付因其违约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约4,000,000美元。
浙大网新委托盛德律师事务所杨炎龙律师为本次仲裁案律师。
三、本次裁决情况
2010年2月 2日,浙大网新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于本次仲裁案的部分裁决书,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浙大网新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05年度技术许可费2,085,737美元;
2、浙大网新应向阿尔斯通支付技术协议期间给阿尔斯通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交易损失18,620,000美元;
3、浙大网新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10年后中国境内损失5,946,684美元;
4、未发现有说服力证据证明浙大网新在中国境外使用阿尔斯通的技术,不支持阿尔斯通关于境外损失的赔偿要求。同时驳回浙大网新的反请求;
5、本次仲裁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仲裁费用)和利息问题将另行作出裁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9年4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至今,脱硫业务在本公司的平台上稳步增长,网新机电已跻身为国际脱硫工程服务商。由于本次仲裁对象为浙大网新,且根据2008年8月18日浙大网新和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带来的损失,因此本次仲裁不会对网新机电拓展脱硫业务及公司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部分裁决书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送达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