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2006年12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受理关于公司与阿尔斯通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的仲裁,并于2009年4月正式开庭审理此仲裁。2010年2月2日,公司律师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本仲裁案的部分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8日公司与阿尔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斯通)签订了脱硫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公司将获许使用阿尔斯通的WFGD技术,并向阿尔斯通支付技术许可费。
2006年8月1日,因公司与阿尔斯通双方对2005年技术许可费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阿尔斯通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之后,阿尔斯通将案件转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将该赔偿额追加至38,576,000美元。针对阿尔斯通的请求,公司提出了反请求,要求阿尔斯通偿付因其违约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约4,000,000美元。
公司委托盛德律师事务所杨炎龙律师为本次仲裁案律师。
三、裁决情况
2010年2月 2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于本次仲裁案的部分裁决书, 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05年度技术许可费2,085,737美元;
2、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06年至2010年交易损失18,620,000美元;
3、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2010年后中国境内损失5,946,684美元;
4、未发现有说服力证据证明公司在中国境外使用阿尔斯通的技术,不支持阿尔斯通关于境外损失的赔偿要求。同时驳回公司的反请求。
5、本次仲裁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仲裁费用)和利息问题将另行作出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08年12月25日,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04年6月17日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其以1,500万元购买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矽感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要求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方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公司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约定回报共320万元,并由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方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上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诉讼当事人正在磋商调解事宜。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2008年4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机电”)100%股权认购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议案,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作为众合机电第一大股东,不再从事机电脱硫相关业务。为了促成上述资产置换事项,2008年8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承诺将承担公司所承接的脱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或有风险及损失。根据上述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带来的损失,因此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部分裁决书
2、SIAC裁决书送达件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