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牡霞 ○编辑 梁伟
国资委3日发出了《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而举措之一,就是要求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央企要定期向国资委报告所控股的上市公司运行情况。
国资委在通知中明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全部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统一要求向国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指标表、股东情况表等,其中主要指标表由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债能力、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五部分组成。
据介绍,国资委提出这一要求,与国有资本加快证券化进程有关。当前,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资产日益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
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此前透露,经过几年的证券化历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已经数目很大,到去年年底,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了293家,总资产达到8.5万亿元,净资产达到4.2万亿元,2008年净利润是4472亿元。
通知也指出,所控股上市公司在国有股东经营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资产监管重点也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除了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之外,国资委目前还在积极完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动态监测系统,加快布置运行全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测系统,并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流转的核查制度。
郭建新还指出,当前国有股东在控制股东权力时,运作上还存在着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进行重组包括上市、增发时的工作程序还有待完善,信息披露也还不够规范。
为此,在加强监督之余,国资委还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一步规范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包括强化国有控股股东的依法办事意识,强化国有股东的市场意识和程序意识,加强国有股东的诚信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真正实现公开、透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