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8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868.24万股新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8,125.0007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中证天通[2010]验字第10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和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于2010年2月4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偿还公司逾期债务、增资子公司雄震信息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涛、武飞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