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做出初裁
2010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2010年第8号”《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公告》,公告称,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
1、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美国应诉公司保证金比率被裁定按43.1-80.5%不等的倾销幅度应征,未应诉公司保证金比率为105.4%。
二、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与销售平稳,未受反倾销案件初裁结果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商务部对美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案作出初裁决定,并征收保证金,将会对国内鸡肉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但公司目前尚无法评估此事件对公司未来收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公司2009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请参照2010年1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公司将随时关注此该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此事件详细内容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号”及2009年9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