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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住公司治理这个牛鼻子
    2010年02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 翔
      李 翔

      金融监管的本质诉求是竭尽政府之所能,消弭现代金融体系可能给整个经济体系带来的系统风险。以此来看,最近在欧美热议的奥氏金融监管改革建议,不管是限制现代银行业的经营范围还是其规模,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非以矫正系统性风险为首要目标不可。规避系统性风险,可以被称之为是金融改革之“纲”,抓住这个关键,方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政策效果。

      现代金融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的贡献。但相应的,也就带来了相对传统产业,虚拟产业比重过高,呈现实体经济空心化,泡沫化的后果,致使原本是以平抑实体经济周期为目的的金融行业,反而成了实体经济动荡的催化剂和放大器。因此,解决上述矛盾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处理好金融产业这一虚拟产业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而处理这个关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便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公司治理。

      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特征,就是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这造成了现代企业中股东、经理人、雇员、债主等几个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相互斗争又相互合作的博弈关系。公司治理则是通过法律和制度上的安排,来平衡上述几个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行,从而为整个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打下健康的微观基础,以实现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有益互动。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监管者加强公司治理则有着双重含义。第一重,金融企业本身就是现代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近来媒体热议的美国几家国际大银行的高额年终奖,其本质不过是公司治理领域中的薪酬安排问题。如果将这些激起民意极大愤怒的金融业的“恶行”一股脑儿归结于现代银行体系,倒真的是让人不由得替银行喊冤叫屈。作为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的经典案例,任何一个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都在课堂中学过如何解决公司管理者对股东利益多吃多占的这个问题。办法无外乎激励和惩罚并举,对内用种种业绩指标构建成评估体系,对外则用职业经理人的道德评价体系构成管理者的硬约束。职业经理人侵权的代价就是毁掉其用毕生职业生涯建立起来的职业信誉。与其让监管者对现代银行制度这一虚拟的“风车”挑战,倒不如将宝贵的监管资源,用之于解决公司治理这一主要矛盾。第二重,则在于金融企业和实体企业的接驳处,在于实体经济中的公司运转。安然、世通等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巨大变革的公司,其本身却并非金融企业。这些公司的管理者能够利用信息不对称,肆意欺诈公司的客户和股东,源于公司治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因此,非金融类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显然会对金融企业的系统风险产生系统的外在性影响。一般企业的良好公司治理基础,为整个虚拟经济的发展,构建了良好的运行基础。如果根基不牢,则虚拟经济自然而然地成为“高高在上”的“空中楼阁”,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既然金融监管不是孤立的行为,当然那就应将其置于整个经济运行的大背景下。面对外界重重压力,监管主体不能将所有的监管炮火发射到金融企业之上。要清醒地意识到,改变实体经济的公司治理情形,可以被有效地传导到金融业之中,进而降低整个经济的系统风险。

      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正处于剧烈的变革期。资本市场去年迎来了创业板,今年还将迎来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还将迎来国际板,以及未来还有资本账户的最终开放。由此,监管主体应从根本上把握我国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比如创业板,金融的监管主体追求的应是一个系统长效的市场制度建设,不是简单的让公司上市就可以大功告成的。所以,如何在公司日后的运营过程中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无疑是我们下一步的监管重点。而投资者利益有效保护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

      还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国有企业这一特殊形式,带来了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挑战。如何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统一起来的重要性已经日渐显现。在我国下一步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改革过程中,亟须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实际上,这些年来我国在公司治理上的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早已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在我国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入的过程中,监管也应朝这个方向进一步努力,在股息红利分配,信息披露,股东权益,员工薪酬等多方面着手有益的改革探索。与其他的管理主体有效沟通和协作,努力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环境。

      (作者系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教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