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分别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2月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攀枝花中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州中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浙抗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胡培军、陈建龙、何香妹、陈关军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876,828.98美元。
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公司、胡培军、陈建龙、何香妹、陈关军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的借款本金876,828.98美元,以及根据合同项下产生的罚息68,523.53美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0年1月6日)。从2010年1月7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所产生的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计算,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2,114元,由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胡培军、陈建龙、何香妹、陈关军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9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上的本公司临2009—100号公告。
二、攀枝花中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的(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攀枝花国资”);
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二:本公司
攀枝花中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原告攀枝花国资诉被告一、被告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大地纸业破产重整一案,攀枝花中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9年12月14日,攀枝花中院发出通知书及传票,通知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恢复审理并于2009年12月23日开庭。本公司代理律师按期到庭后,法院告知该案延期审理。
攀枝花中院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因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工作组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的规定,向攀枝花中院确认其已接管债务人大地纸业的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攀枝花中院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3日、7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的本公司临2009—029、084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