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介绍
本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3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请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3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等诉讼要求,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2月4日正式受理本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由:宣告董事会决议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洛藕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白开军,系天奇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北,法定代表人:赵旭东,系福田重机公司董事长。
委托律师事务所:无锡漫修律师事务所
3、诉讼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投资2000万元参股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重机,公司原名河北福田重工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福田重机现有注册资本64400万元,公司主营专用车业务。本公司持股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福田重机控股股东为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3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5%。
2010年2月3日,福田重机分别召开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出售专用车业务的议案》和《关于参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二个议案,拟将全部专用车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按评估价值48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简称福田汽车,股票代码为600166,该公司为福田重机控股股东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8.85%),同时福田重机将出售资产获得的全部款项参与福田汽车定向增发股份。福田重机出售上述资产后,业务结构发生调整,成为一个以投资管理为主业的公司。
福田重机召开董事会时,不顾异议董事提出的关联董事应当依照《福田重机公司章程》回避表决的要求,亦无视异议董事提出的出售资产价格定价不合理(出售资产的定价依据仅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唯一定价依据,而资产评估方式采用的是资产基础法,即成本法这种评估方法。而收购方福田汽车2010年1月13日公告披露的内容为:“2010—2015年预计累计销售产品93408台,实现销售收入净额427亿元,为公司创造利润总额56亿元”。具体内容可详见当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专用车业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强行表决通过上述二个议案;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福田重机董事会将当日决议的上述两个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福田重机无视本公司等股东提出的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未根据《福田重机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前15天通知,存在程序违法等异议,强行表决通过上述二个议案
4、诉讼请求:
1)要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3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
2)要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3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案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本公司旨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司投资利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本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2、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接受告诉材料单》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