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1月31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0年2月9日在杭州新湖商务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审议通过了《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 审议通过了《2010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定:
2009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5,017,025.62元,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1,173,812.7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513,724,170.20元,因此200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82,720,613.57元。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报告期末总股本3,384,402,4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共计203,064,145.56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股票股利5股(含税),共计1,692,201,213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1,692,201,213.00元。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09年度报酬及聘请2010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9年度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度的报酬。根据2009年度实际审计的工作量,拟支付2009年度的报酬为128万元(审计人员的差旅住宿费用等另行支付)。
2010年度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2010年度报酬。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与三家单位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续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赵伟卿、林兴、潘孝娜、虞迪锋回避表决后,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临时公告2010-06号。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10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2010年度公司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于2010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总额度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单笔额度不超过10亿元,担保期限为担保合同签订日在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监事津贴和高管薪酬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 职务 | 薪酬、津贴(含税) |
林俊波 | 董事长 | 51 |
赵伟卿 | 副董事长、总裁 | 51 |
林 兴 | 董事 | 1 |
钱 春 | 董事 | 1 |
姚先国 | 独立董事 | 8 |
卢建平 | 独立董事 | 8 |
柯美兰 | 独立董事 | 8 |
潘孝娜 | 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 41 |
虞迪锋 |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41 |
叶正猛 | 监事会主席 | 1 |
陈立波 | 监事 | 19 |
陆 襄 | 监事 | 19 |
周丹承 | 副总裁 | 30 |
陈谦 | 副总裁 | 30 |
第七届董事和监事津贴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总裁批准对本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为其所开发的楼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日常交易,如支付物业顾问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专项物业服务费等。目前,为公司楼盘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多为公司的联营企业(该联营企业指由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物业管理公司),因此产生了一定量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的决定权授予公司总裁,即对公司与为其开发的楼盘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内的关联交易由总裁批准,该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除此以外的关联交易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
关联董事林俊波、赵伟卿、林兴、潘孝娜、虞迪锋回避表决后,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决定于2010年3月3日上午10:00在杭州新湖商务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09度年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董事会。会议议题是:
一、 | 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
二、 | 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三、 | 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四、 | 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五、 | 审议《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六、 | 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七、 | 审议关于本公司继续与三家单位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
八、 | 审议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续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
九、 | 审议关于本公司2010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十、 | 审议关于聘请2010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十一、 | 审议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
(一)、会议对象:
①截止2010年3月1日下午三点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②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登记办法:
法人股东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出席人身份证;
自然人股东需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
委托代理人需本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
上述股东将所需的相关证件委托书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证券部。
登记时间:2010年3月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登记地点:杭州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部。
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自理。
联系电话: 0571-87395051
传真: 0571-87395052
联系地址:杭州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部 邮编:310007
联系人:李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代表本单位 (个人) 出席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0-0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四家单位建立
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拟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一、互保情况
(一)公司拟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2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贷款合同仅限于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到期日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贷款合同。
(二)公司拟与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贷款合同仅限于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到期日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贷款合同。
(三)公司拟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贷款合同仅限于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到期日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贷款合同。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新湖公司”)建立以人民币10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新湖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超过新湖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50%。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贷款合同仅限于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到期日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贷款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年11月12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2634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军,注册地浙江嘉兴市角里街70号,公司主营纸浆、纸和纸制品的制造和销售,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97,169万元,净资产90,277万元,200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90,06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9,085万元,净利润6,536万元。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注册地为嘉兴市王店镇百乐路40号,法定代表人符念平,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销售家用电器压缩机,压缩机配件及售后服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70,119万元,净资产57,812万元,200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12,25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9,186万元,净利润16,513万元。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1,513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掌华,注册地杭州市密湖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经营范围:旅游业开发; 海洋资源开发、现代农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仓储业;建材、电子产品、现代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专营除外),农副土特产品,纺织品、百货、五金工具、矿产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实业投资、基础建设投资、投资管理。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328,166万元,净资产156,193万元,200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38,08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7,791万元,净利润6,095万元。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4,463万元, 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743,030万元,净资产为147,892万元,200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81,19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8,415万元, 净利润47,752万元。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母公司,注册资本为29,790 万元,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为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截至200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4,080,787万元,净资产363,444万元,200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81,845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35,846万元,净利润113,915万元。
三、与本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上述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担保贷款拟用于补充经营流动资金,上述四项担保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四、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为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5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900.6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为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为新湖控股、新湖集团及控股子公司共提供担保15,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09-0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1月31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0年2月9日在杭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三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正猛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2、审议通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O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