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1月2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及书面通知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2月9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监事亲自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高宝玉先生主持,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09年度财务决算和2010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根据公司2009年度生产经营实际完成情况、以及2010年度货源开发、生产经营、投资等经营发展目标,公司制订2010年度财务预算如下:营业收入194,300万元;营业成本118,000万元;利润总额29,400万元。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1,634,851.70元,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8,163,485.1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结余327,471,011.32元,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为490,942,377.85元。
2009年度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按每10股派1元向公司全体股东派现109,757,162.60元(含税),剩余部分381,185,215.25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将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公司迁址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迁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8号,相应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大路1 号
邮政编码:115007”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8 号
邮政编码:115007”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一、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二、关于2010年3-12月公司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57#-60#泊位的议案
为使港口不断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求以及港口吞吐量发展的需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鲅鱼圈港区四期工程54#-63#泊位,包括5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 5个7万吨级钢铁泊位。其中57#-60#泊位目前已完工并投入试运行,总投资约30亿元,目前主要经营钢材业务。
钢材是本公司的主要货种之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避免公司与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拟于2010年3-12月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57#-60#泊位。考虑到上述码头的作业条件及接卸能力,根据该等资产的折旧、作业能力和效益情况,确定2010年3-12月57#-60#泊位租金为7,500万元。
鉴于本项交易为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8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位非关联董事拥有表决权。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合作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三方合作的议案,现根据具体情况,拟将该合作方案调整如下:
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国贸”)本着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资经营矿石码头和钢材码头的相关事宜进行战略合作,合资成立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和鞍钢国贸营口港务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合资成立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57,717.34万元,股份公司投入16#、17#泊位,以2009年0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09]评字第11072号),这2个泊位及配套资产评估价为357,717.34万元,负债42,644.9万元,净资产315,072.4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8.08%;鞍钢国贸投入现金42,64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92%。
该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国内航线货物装卸、搬运、仓储、劳务服务、兼营物流有关业务。
(2)合资成立鞍钢国贸营口港务有限公司
该项目由鞍钢国贸和股份公司对原鞍钢国贸独资设立的鞍钢国贸营口港务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增资后该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为71,335.35万元人民币,鞍钢国贸和股份公司对增资后公司的占股比例为6:4。
鞍钢国贸营口港务有限公司原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以2009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岳华德威评报字(2009)第284号),该公司总资产评估值为106,612.26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7,486.35万元。双方商定,鞍钢国贸原投资在评估时点的账面净值6,320.2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记入实收资本,同时在此基础上增资36,481.01万元,共计出资42,801.21万元,占注册资金的60%;股份公司出资42,644.90万元,其中28,534.1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占注册资金的40%,其余14,110.7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该公司主要经营港口工程、货物装卸、搬运、仓储、劳务服务。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就此次合作有关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关于对上述事宜,拟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执行及全权处理上述合作。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自2006年10月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来已有三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进行换届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高宝玉、李松、潘维胜、宫成、苗则忠、仲维良、司政、王来、洪承礼(独立董事)、陈树文(独立董事)、张丽(独立董事)、万寿义(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以及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此,同意提名高宝玉、李松、潘维胜、宫成、苗则忠、仲维良、司政、王来、洪承礼、陈树文、张丽、万寿义为营口港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洪承礼、陈树文、张丽、万寿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董事侯选人简历:
高宝玉,男,56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营口港务局副局长、党委书记,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本公司董事长。
李 松,男,59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营口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裁、本公司副董事长。
潘维胜,男,55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政工师。曾任营口港务局鲅鱼圈港埠公司副经理,营口港务局轮驳公司经理,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宫 成,男, 46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营口港务局副总工程师,营口港务局规划设计处处长,营口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现任营口市副市长、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本公司董事。
苗则忠,男,59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经济师。曾任营口港务局营口港埠公司经理,营口港务局煤炭装卸公司经理,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本公司董事。
仲维良,男,45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营口港务局财务处副处长,营口港务局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营口港务局总会计师,营口港务局副局长,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本公司董事。
司 政,男,46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营口港港口建设发展总公司副经理,营口港务局副总工程师,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本公司董事。
王 来,男,49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营口港务局货商处处长,营口港务局业务处处长,营口港务局副总经济师,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本公司董事。
洪承礼(独立董事),男,78岁,国家级专家。1957年至1997年12月历任大连理工大学(原大连工学院)土木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先后获得国家七十年优秀设计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交通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中青年专家、辽宁省优秀专家称号、大连市优秀专家称号等荣誉。
陈树文(独立董事),男,55岁,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年12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贸易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1988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辽宁省桓仁县团县委书记,吉林大学副教授,辽宁省本溪县政府副县长,辽宁省本溪市证券管委会主任,辽宁省本溪市外经委主任。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系主任。
张 丽(独立董事),女,50岁,经济学学士,大连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所学专业:财务管理,研究方向:投融资管理。1983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系;1983年8月-1992年12月任江苏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2年12月-2003年12月历任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教授;现为大连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大连大化集团化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万寿义(独立董事),男,55岁,博士生导师,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中国注册会计师,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所研究员,财政部会计资格考试出题专家组成员,中央电大《成本管理》课程主讲教师。现为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十五、关于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如下所述:
(一)会议时间及期限:2010年3月23日上午9:00-12:00
(二)会议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9年度财务决算和201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迁址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2010年3-12月公司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57#-60#泊位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合作的议案;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2010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受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将授权委托书传真或其它书面形式送达本通知所述其它事项中列明之地址,受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持如下文件向公司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持股凭证;住所地不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的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来函登记时间以邮戳为准,但公司于3月22日前收到的方视为办理了登记手续。
2、登记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8号820室
3、登记时间:2010年3月22日上午9:00-下午5:00
(七)其他事项: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食宿和交通等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8号820室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邮编:115007
4、联系人:杨会君、李丽、赵建军
5、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附件: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本人),【】,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为【】股,股东帐户为【】,兹委托【】先生/女士代为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拟审议事项以及临时提案均可根据其自己的判断代为行使表决权。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2010年【】月【】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二月九日
股票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营 口 港 编号:临2010-002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有如下关联交易事项:2010年3-12月公司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57#-60#泊位。
●关联人回避事宜
就上述交易,本公司关联董事共计8人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名,反对0名,弃权0名。
●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为更好的开展装卸、堆存、运输服务,避免公司和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提高公司泊位吞吐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公司与港务集团存在上述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使港口不断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求以及港口吞吐量发展的需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鲅鱼圈港区四期工程54#-63#泊位,包括5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 5个7万吨级钢铁泊位。其中57#-60#泊位目前已完工并投入试运行,总投资约30亿元,目前主要经营钢材业务。
钢材是本公司的主要货种之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避免公司与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拟于2010年3-12月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57#-60#泊位。考虑到上述码头的作业条件及接卸能力,根据该等资产的折旧、作业能力和效益情况,确定2010年3-12月57#-60#泊位租金为7,50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务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港务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至2009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59.65%的股份。港务集团成立于1963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高宝玉,注册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大路一号,主要经营港口装卸、仓储、服务、船舶物资供应等业务。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已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3000万元以上。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57#-60#泊位
为使港口不断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求以及港口吞吐量发展的需要,港务集团投资建设了鲅鱼圈港区四期工程54#-63#泊位,包括5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5个7万吨级钢铁泊位。其中57#-60#泊位目前已完工并投入试运行,总投资约30亿元,目前主要经营钢材业务。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定价政策
泊位租金和资产租金的定价原则为:依据租赁资产的投资总额、折旧情况、作业能力和效益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租金额度。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由于钢材是公司吞吐量较大且增长速度较快的货种,为更好的开展装卸、堆存、运输服务,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拟租赁经营上述有关泊位、资产及场地,实现营口港的集约化规模生产。
上述关联交易均是为了更好的提升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有效避免公司与港务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而进行的。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可以实现鲅鱼圈港区泊位资源及港口业务的整合,公司综合吞吐能力将得到提高,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行业竞争力。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审议该等关联交易前,公司充分征询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表决。”
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公司与港务集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同意将该等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2月9日
证券简称:营口港 证券代码:600317 编号 临 2010-003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1月29日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2月9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监事共3名亲自出席了会议,分别为毛玉兰、闫淑君和崔贝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1,634,851.70元,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8,163,485.1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结余327,471,011.32元,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为490,942,377.85元。
2009年度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按每10股派1元向公司全体股东派现109,757,162.60元(含税),剩余部分381,185,215.25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监事会认为该预案有利于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审核意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自2006年10月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来已经有三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毛玉兰女士、刘永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公司职代会推荐崔贝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毛玉兰,女,53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营口港务局档案处副处长;营口港务局新闻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永顺,男,46岁,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营口港务局财务处科长、外经处资金财务部科长、营口港埠公司财务科长、营口港埠公司副经理、营口港务集团企业发展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企业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
崔贝强,男,39岁,大学文化,经济师。曾任营口港务局企管处多种经营科副科长,营口港务局企管处经营科副科长,营口港务局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综合部经理、本公司职代会推荐的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就提名洪承礼、陈树文、张丽、万寿义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陈树文 李松 陈燕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丽,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丽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万寿义,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万寿义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树文,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树文
2010年2月9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洪承礼,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洪承礼
20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