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签订风电机组采购合同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资汇通”)就汇通能源卓资巴音锡勒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特许权项目,通过招标确定选用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塔斯(中国)”)2MW风力发电机组,双方于2010年2月8日签订风电机组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双方
1、买方:卓资汇通
卓资汇通为本公司控股公司(本公司直接持有卓资汇通5%股份,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卓资汇通95%股份)。卓资汇通为本公司开发卓资巴音锡勒4.95万千瓦风电场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
2、卖方:维斯塔斯(中国)
维斯塔斯 (中国)是著名风电设备提供商——丹麦维斯塔斯风力系统有限公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全资子公司。维斯塔斯(中国)作为维斯塔斯全球在亚太地区的生产基地之一,为中国及国际市场提供产品供应和服务。
二、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标的:24台2MW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配件和配套服务
合同金额:人民币299,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玖佰捌拾万元整)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时间:2010年2月8日
供货期限:2010 年6月至2010年8月
付款方式:
预付款为合同总价10%,在合同生效后的十四日内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价54%;交货付款为合同总价30%,交货后支付;尾款为合同总价的6%,在每台风机的预验收或视同预验收证书签署之后七日内支付。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