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2010年1月29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10)洛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双方:
原告: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新法 董事长
地址: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
代理人:吴晓琦,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董事长
地址: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
代理人:孙喆,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向被告供应燃料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拖欠货款,截止2009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货款计11,887,586.62元,被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
三、本次调解情况
洛阳中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洛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1,887,586.62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柒仟伍佰捌拾陆元陆角贰分);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洛阳中院案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当事人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2月31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捌万元柒仟伍佰捌拾陆元陆角贰分(¥11,887,586.62元)。
(二)、当事人双方同意: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31日前分期向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欠款11,887,586.62元,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还款时间和还款额如下:
1、在2010年2月14日前,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50万元;
2、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偿还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50万元,共计向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1100万元;如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当月未按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可在次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3、在2012年1月份,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387,586.62元。
(三)、如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当期应付款项,自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当期应付款项。
(四)、本案诉讼费用93125元,减半收取诉讼费46563元,由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洛阳中院予以确认。本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