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月9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07』硚执字第342—3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999年,公司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武汉制漆二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支行(后转入“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下简称:武汉经发投)借款522.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债权人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清偿借款,经法院(2005)硚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与武汉经发投签订还款协议,确定借款本金830万元,公司以武汉双虎汽车涂料有限公司32.5%的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定期报告已有披露)。此后,公司分别于2007年6月22日还款608940元、2008年3月23日还款2400000元,其余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2009年5月通过武汉市中院摇号委托武汉市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434.23平方米)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评估价5784900元)公开拍卖,买受人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921万元竞得(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于1999年5月25日出售,不属于公司资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武汉经发投就公司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武汉制漆二厂”借款保证纠纷案,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2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第660号,面积4434.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着物以921万元拍卖给买受人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生效。
2、买受人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事项将减少2009年度利润1,825,623.68元。
四、公司与买受人的关系:
买受人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注册地址:武汉市桥口区古田路十七号,注册资本:8000万元,工商登记注册号:420100000160325,法人代表:高元坤,经营范围:涂料、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及批零兼营;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包装容器、五金加工;物业管理。公司持有其12.84%的股份。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