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定价发行的方式,于2010年1月20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元。截止2010年1月28日,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62,5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 106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1,880,000.00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2010)京会兴验字第1—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 年2 月修订)及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详见2010年2月10日巨潮资讯网“临2010-005号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0年2月10日本公司子公司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甲方”,简称“川润动力”)、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乙方”)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子公司川润动力已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存款金额(万元) |
年产1.3万吨余热发电设备生产线扩建项目(水泥余热锅炉制造基地二期工程)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73090154500000248 | 10,200 |
年产1.5万吨发电设备及压力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水泥余热锅炉制造基地一期工程)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 22-101901040004365 | 14,988 |
以上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学军、陈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