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0日下午15:00在西安市凤城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408,464,875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3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小宁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凌安松律师事务所李德松律师等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王英哲律师、张晓芬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张晓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会议以普通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09年度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8,464,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会议以普通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8,464,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王英哲律师、张晓芬律师进行见证,并由张晓芬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