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6号文核准,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截至2010年1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武汉中百全体股东按10:2.2的比例配售股份,配售价格为5.07元/股。本次配股网上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10年2月1日结束,实际配售120,516,21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1,017,184.70元,募集资金利息为人民币31,355.5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980,137.42元。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0)01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承销”) 于2010年2月22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等四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开设账户,账号为3202008329200232068,截止2010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百支行开设账户,账号为42001206339053001609,截止2010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开设账户,账号为027900029610801,截止2010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12000万元。
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开设账户,账号为807800657208092001,截止2010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7518.013742万元。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2009年度配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承销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户银行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长江承销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承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伟、周依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承销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承销。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承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承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承销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承销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承销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承销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长江承销及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长江承销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