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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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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2010年02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证券代码:600211        编号:2010-003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转让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滴眼剂、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注射液、康普瑞汀磷酸二钠原料及冻干制剂、红景天苷原料及冻干制剂四个项目的研究成果。转让价格: 2800万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1、本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与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诺迪康”)、北京盛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宏”)签署关于新药项目及研究成果转让的《技术转让合同书》:将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诺迪康拥有的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滴眼剂、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注射液、康普瑞汀磷酸二钠原料及冻干制剂、红景天苷原料及冻干制剂四个项目的研究成果转让给北京盛宏,转让价格为2800万元,并由北京盛宏承接上述四个项目的相关债务。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一致通过了上述《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已经生效。

      二、 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北京盛宏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311房;法定代表人:邱云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7687641807;主要股东:黄胜,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

      北京盛宏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2、北京盛宏财务状况:

      北京盛宏成立于2009年4月3日,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66,912,865.63元,净利润为-3,112,593.97元,所有者权益为46,887,406.03元。

      3、北京盛宏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4、北京盛宏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茶剂、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丸剂、口服液、冻干粉针剂重组产品等。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四个项目中,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滴眼剂、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注射液属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诺迪康所有,康普瑞汀磷酸二钠原料及冻干制剂、红景天苷原料及冻干制剂属于本公司所有,上述四个项目的研发进度如下:

      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滴眼剂:正在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注射液:正在启动Ⅱ期临床试验;

      康普瑞汀磷酸二钠原料及冻干制剂:已申请临床批件;

      红景天苷原料及冻干制剂:已申请临床批件。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公司在以上四个项目的开发投入为2471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四个项目转让费共为280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费共分两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1、北京盛宏将上述转让费全部支付给本公司,再由本公司与成都诺迪康进行结算。

      2、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北京盛宏向本公司支付转让费的60%,即168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及成都诺迪康在资金到帐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技术、工艺的交接。

      3、剩余40%转让费,即 1120万元人民币,北京盛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向本公司支付。

      (二)北京盛宏须承接上述四个项目的相关债务。

      (三)北京盛宏付清全部转让费并办妥债务承接的相关手续后,即为上述四个项目所有研究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人,并享有及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此后四个项目上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申报、专利申请方面的研发后续工作由北京盛宏承受,与本公司和成都诺迪康无关。

      (四)上述合同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是由于公司研发生产品种在战略上的转移,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技术转让合同书》;

      3、北京盛宏相关资料。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