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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年0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证券代码:600811         编号:临2010—00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二○一○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2月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2月11日以邮件的形式发给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通讯表决,一致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由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其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6名非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通过了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时披露的《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召开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0年3月16日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3月16日上午9时(会议签到时间为上午8:30—9:00)

      3、会议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期限:半天

      6、股权登记日:2010年3月10日

      (二)会议议题

      1、 《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两项议题详见2009年12月15日披露的《东方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三)出席对象

      1、截止2010年3月10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及出席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3月12日 上午9:00 — 11:30,

      下午14:00 — 16:30。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20层证券部

      4、联系人:殷勇、丁辰

      5、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6、传真:0451-53666028

      7、邮编:150001

      8、股东或其授权人出席股东大会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9、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盖章/签字):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有效)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证券代码:600811         编号:临2010—00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之补充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依法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金融服务平

      台,发展壮大公司粮油产业。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

      本公司(公司):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务公司: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0年2月21日,本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见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基础上,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为充分利用东方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壮大公司粮油产业,保证粮油资金结算速度和粮油供产销资金的统一调配,本着友好合作、互相支持的原则,就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额度达成补充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东方财务公司有义务在公司之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收储水稻及其他农产品业务中提供现金支持,并保证足额支付、及时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2010年2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由于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与会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如下: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于1992年9月18日,注册资本35,000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市花园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吕廷福,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首家与国际货币资金组织进行合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外汇经营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66%股权,其他子公司持有其34%股权。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根据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预计其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2、东方财务公司有义务在公司之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收储水稻及其他农产品业务中提供现金支持,并保证足额支付、及时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3、东方财务公司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4、该补充协议由双方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东方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发展壮大公司粮油产业。这些业务均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情况下进行的。

      上述业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益,且对本公司主业的独立性无影响。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的发展,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有关其他事项的说明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