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建德支行”)
● 贷款方: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天玉”)
● 委托贷款金额:向新安天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
● 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
● 委托贷款利率:5.31%
一、委托贷款概述
2009 年9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等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在不超过当期净资产15%的总额、单项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10年2月11日,新安天玉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建行建德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向新安天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5.31%。
二、贷款方新安天玉的基本情况
新安天玉(原名:清远市大为有机硅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85%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要生产经营有机硅高温胶系列产品。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1788.52 万元,负债总额为2203.85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9584.67 万元,净利润为-336.79 万元(2009年该公司尚在建设期,目前2.7万吨/年混炼胶和2千吨/年液体硅已基本安装完成,将于2010年3月份投入试生产)。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新安天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计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5.31%。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
4、委托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5.31%,计、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5、委托贷款费用收费
本次委托投资,建行建德支行不向本公司和贷款方收取费用。
6、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列明的放款日之前将足额委托金交付建行建德支行。本合同项下新安天玉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以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新安天玉,以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委托贷款对本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一定的作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