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发出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现场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上午在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484,126,0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40%。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委托董事林兴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入股时代地产有限公司的议案》。
赞成票2,484,126,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