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有18236.0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25100万股的72.6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和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以18236.05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以18236.05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超募资金建设生猪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议案》。
3、以18236.05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超募资金建设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50万头生猪胴体分割和年产5,000吨调理食品加工项目的议案》。
4、以18236.05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超募资金建设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年生产8,000吨高档肉制品项目的议案》。
5、以18236.00万股赞成、5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