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集、召开及股东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2月26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18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孙一丁先生
6.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50,381,8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议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 反对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 弃权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
50,381,897 | 100 | 0 | 0 | 0 | 0 |
鉴于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总部部分执业团队及分所)已于近期与五联方圆、万隆亚洲联合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同意聘任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2009 年度审计服务,审计报酬为人民币50 万元,其从事2009 年度审计工作所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聂锐律师、易大为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三联商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三联商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