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偿债务的执行裁定书,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04年12月与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南支行签订了西商银(城南)借字(2004)007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该笔借款在到期日,公司未能及时清偿,导致借款逾期。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与债权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书。此后公司分期还款,截止2009年10月20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1元,利息、复息、罚息共计20167933.15元。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该行及该笔借款的担保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该笔借款本金1元,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免除该笔借款截止2009年10月20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复息、罚息合计20167933.15元和2009年10月20日至借款本金结清日期间的利息,公司承担法院裁定执行费用。2009年12月31日前,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归还本金,经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南支行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陕执恢字第13-4号)裁定债务清偿执行终结。
2、公司于2005年5月与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签订了西商银(高新)借字(2005)427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万元,该笔金额在到期日,公司未能及时清偿,导致借款逾期。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与债权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书。此后公司分期还款,截止2009年11月30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1元,利息、复息、罚息共计22553004.77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11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该行及该笔借款的担保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该笔借款本金1元,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免除该笔借款截止2009年11月20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复息、罚息合计22553004.77元和2009年11月21日至借款本金结清日期间的利息,公司承担法院裁定执行费用。2009年12月31日前,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归还本金,经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陕执二公字第236-2号)裁定债务清偿执行终结。
以上清偿债务事项使公司获得利息减免共计42720937.92元,该部分利息减免收益计入公司2010年损益。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