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月30日发出,会议资料于2010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上午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516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97,620,300股,占总股本的40.45%。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建国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强强联合,决定两所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事务所已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公司改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2009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97,620,3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由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指派蔡云飞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