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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1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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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吁请尽快制定
    住房保障法
    2010-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乔新生

      乔新生

      2010年春节前后,发生在海南三亚市的“炒房”事件,又一次提醒决策者,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步,如果继续利用财税、金融、价格等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越大,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越严重。

      中国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没有搞清责任主体。居者有其屋,责任在政府。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地方政府依赖“卖地财政”,那么,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在本次人大会上,提出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议案,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具体而言,第一,必须明确保障性住房的种类。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既包括经济适用房,也包括政府提供的廉租房,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建房。现在,部分城市在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因此,住房保障法必须明确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制定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原则。

      第二,必须明确城市规划的科学性,防止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弄虚作假。我国现在城市规划方案随意性太大。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土地财政收入,许多城市将保障性住房建在郊区,人为地增加了保障性住房使用者的生活成本。所以,住房保障法必须从城市规划入手,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优先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要,在城市中心部位保留足够的空间,以供应保障性住房。

      第三,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城区房屋的强行拆迁、违规拆迁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试图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但现在看来,立法思路不变,强制拆迁就很难遏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从根本上解决强制拆迁问题,在笔者看来,须从城市规划必须民主化,土地出让必须市场化,房屋拆迁必须民事化这三化上着手,在房屋拆迁问题上,不允许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强制拆迁,更不能允许把修建楼堂馆所看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应扭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思路,让房屋拆迁变成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不再纳入政府考虑范围。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出让规划方案涉及的土地,应向开发商说明土地的现状。开发商根据城市规划方案,仔细权衡开发成本,并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规划土地上房屋拆迁。各级政府不得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强制拆迁居民的住房,更不能以裁决或者诉讼的方式,迫使居民放弃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必须承认,改革开放以来,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近些年来实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产生了不少负面效果。所以,笔者吁请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

      从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到住房保障法,改变的不仅仅是调控手段,还涉及公众的期盼以及执政理念。希望全国人大应当以此为契机,重新检讨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改变立法思路,为我国公共产品配置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