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8、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上述议案1至8的具体内容请见与本通知同于2010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文件(议案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文件(议案二、三)。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或信函、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3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3.登记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董事会办公室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法人股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公司印章,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会议不通过网络投票。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20-87550265,020-87550565;传真:020—87553600。
(2)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邮政编码:510075。
(3)联系人:邓明露、张明星。
2.会议费用:
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通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76,股票简称: 广发证券) 的股东, 兹委托 先生( 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授权如下:
一、代理人□有表决权/□无表决权
二、本人(本单位)表决指示如下:
序号 | 表决事项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 | 关于分配原广发证券2007年、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之剩余红利的议案 | |||
3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4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5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 |||
6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7 | 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 |||
8 | 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
三、本人(本单位)对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无权按
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亲笔签名,盖章无效):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股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地址及邮编: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联系电话:
注:本授权委托书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本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10-0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2月27日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6号天誉威斯特酒店六楼商务会议中心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5人,实到4人,监事翟美卿授权监事吴钊明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吴钊明同志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监事长的议案》。
同意吴钊明同志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长。
以上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原任监事长张淑荣同志在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公司后向公司提出的辞职报告,张淑荣同志不再在公司任职。
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参加本公告附件。
以上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以上议案须报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年支付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津贴10万元人民币(含税),并由公司报销上述人员参加公司会议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2、上述补贴按月计提与发放,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3、监事在公司领取报酬及津贴的情况,将在公司的年报中进行披露;4、上述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10年2月起执行。
以上议案同意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在对本议案表决时,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翟美卿、詹灵芝、赵金)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须报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预案,待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预案,待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五条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该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种类及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一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理由,建议监事长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时限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以豁免监事会提前通知的义务。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又未能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视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人应独立承担表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召集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确认到会监事人数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表出席的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形成决议,决议形成的程序如下:
(一)该议案必须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前送达每一位监事;
(二)全体监事收到有关书面议案后,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
(三)经签名的表决票以专人送达、传真或信函方式送交公司;
(四)签名同意的监事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一半以上时,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五)签名不同意的表决票应附页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五)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宣布结束后,会议记录立即停止。任何人对会议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议案,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新的监事会,不得要求在会议记录中添加任何记载或修改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
第三十条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