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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14:00-15:0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中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忠正召集并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偿还建设募投项目所用银行贷款的议案》

      2008年1月9日公司一届二次董事会、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强化公司竞争优势,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早产生经济效益,公司利用银行贷款,先期进行了2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搬迁改造项目、离子膜烧碱蒸发浓缩装置技术改造项目、6万吨/年环氧丙烷、4万吨/年三氯乙烯等八个项目的投入建设。其中,股份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108,723.66 万元,全部投到全资子公司山东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瑞公司”)由其负责投入到募投项目;东瑞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50,729.10万元,全部投入募投项目。至2009年初,上述项目全部达产,总投资15.95亿元。

      鉴于上述情况,2009年1月16日公司一届六次董事会、2009年1月17日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的议案》,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建设募投项目所用银行贷款的议案》,决定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公司在《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决议情况进行了披露。2010年1月12日公司一届十次董事会、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的议案》,对上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

      公司本次IPO募集资金20.9亿元,扣除费用后,资金净额19.76亿元。为落实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董事会计划安排偿还上述银行贷款,其中,108,723.66万元用于滨化股份偿还银行贷款,50,729.1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东瑞公司增资(为便于增资,公司将投入自有资金0.9万元,共计向东瑞公司增资50,730万元),用于东瑞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共计使用募集资金159,452.76万元。

      为此,董事会委托青岛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2月24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委托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经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公司证券事务相关工作需要,董事会提名,建议聘任刘宝刚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