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两会特别报道
  • 3:两会特别报道
  • 4:两会特别报道
  • 5:财经新闻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信息披露
  • 9:公 司
  • 10:信息披露
  • 11:公司纵深
  • 12:人物
  • 13:公司前沿
  • 14:公司·融资
  • 15:信息披露
  • 16:调查·公司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机构动向
  • A4:资金观潮
  • A5:市场趋势
  • A6:市场评弹
  • A7:数据说话
  • A8:一周策略
  • B1:披 露
  • B4:产权信息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丰田“动作变形”了
  • 经济转型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 减轻地方财政
    对房地产的依赖最关键
  • 到底哪些“明天会更好”
  • 金融市场法治建设制度创新:上海如何答卷
  • “股神”五年来首度跑输大市
  •  
    2010年3月2日   按日期查找
    7版:观点·专栏 上一版  下一版
     
     
     
       | 7版:观点·专栏
    丰田“动作变形”了
    经济转型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减轻地方财政
    对房地产的依赖最关键
    到底哪些“明天会更好”
    金融市场法治建设制度创新:上海如何答卷
    “股神”五年来首度跑输大市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金融市场法治建设制度创新:上海如何答卷
    2010-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单豪杰

      ⊙单豪杰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发布快一年了。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上,并由多个中央部委和地区政府部门协调执行,从而使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只是,究竟如何匡正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思路,还有太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涉及很多因素,但如果找到核心影响因素,我们还必须审视一下金融业的本质特征。金融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业,在更大程度上是“契约密集型产业”,即生产和交易将涉及更为密集和复杂的契约安排,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金融业,本质上就是金融契约合同的运行,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交易各方所能掌握的信息很少,如果没有一个维护契约执行的好环境,那么就会增大人们从事这种高端服务业交易的风险,人们的交易意愿自然会下降,所以,制度的长远价值就在于维护一个好的环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合意的政府行为及政策对金融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虽然人才和基础的硬件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必要条件,但如果有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这些重要的因素是可以内生出来的。

      考察国际金融中心的变迁史,属于普通法系的伦敦、纽约、香港和新加坡等城市的金融发展状况相对好一些,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属于大陆法系的国际金融中心东京、法兰克福和巴黎等城市,发展相对就弱一些。哈佛大学施莱佛等人基于150个国家的法律起源的系列经验研究结果显示,普通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比大陆法系的国家更为严格,金融发展的状况变得更好;普通法系的国家拥有更少的政府所有权和监管、更简单的法律程序和更独立的司法体系,因而产权更安全,合同执行的效率变得更高。但无论其处于什么法律体系,也无论是基于市场自然形成的伦敦和纽约模式,还是政府推动的新加坡和东京模式,他们的金融中心形成过程中的制度基础,都是具有较为完善的法治体系。虽然其金融政策及其相应的法律也是逐步完善的,但其制度的大框架是稳定的宪政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在这样一种民主和法治的宪法体制下实行金融领域的法治改革,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同时它们司法的特点是对抗性的,很容易根据以往的案例和法官的自由裁定,而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判定。在我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健全,而法院的判定方法是基于法律条文的,这也构成了一个劣势。虽然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优先发展能够推动法治理念的传播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但由此付出的成本要大得多。

      笔者认为,在中国要解决这些背后的基础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法律案例和条文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由此,笔者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持乐观态度。因为,金融领域的法治要求相对范围要小,由于中国是经济分权式的体制模式,地方政府在制度和政策方面拥有较大的创新空间,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国家经济战略,因而很多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可以在宪法的框架下创新,金融政策更是可以灵活创新。如果把法治的内涵具体化,应当包括政府的廉洁程度、政府的治理效率、对产权的保护程度、法律制定的质量和执行效率特别是维护契约合同的执行。金融政策是相对短期的政策法规,是相对容易变化和变通的,这主要包括相关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公司及个人的赋税政策、金融人才的相关配套政策,这些政策的质量和优势,对当代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共有特征看,上海在经济区位、时区和经济腹地上存在比较明显的优势,但央行及监管部门所在地和人民币国际化等制约因素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那么,要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就必须在制度和政策的具体细节上先行努力,这也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所在。

      以目前的状况来看,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上海还需要大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特别要出台相对完善、严格、翔实的有关金融领域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赔偿条例和行政处罚规定,健全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交易者的利益。在这一层面的制度创新,需要政府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和强大的执行力,在金融政策的调整上,还需要多向其他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借鉴。同时,还需要通过合意的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积极引入外力作用,在制度上逐渐与国际接轨。

      一句话,加强金融市场的法治建设的制度创新,是保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持久发展和繁荣的基础力量。

      (作者系申银万国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