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0-005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7号文)核准,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确定以18.70 元/股的发行价格向9 家特定投资者发行297,954,70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0]第01004 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571,752,983.50 元,扣除发行费用92,331,854.44元,募集资金净额5,479,421,129.06 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长沙黄兴路支行、招商银行长沙河西支行、长沙银行瑞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河西支行、中信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中国银行长沙市财院路支行、光大银行长沙岳麓支行、建设银行长沙芙蓉中路支行、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根据规定于2010年3月1日,与上述银行及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专户设置情况:
协议各方 (公司、开户银行、中金公司)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项目 |
公司、交通银行长沙黄兴路支行、中金公司 | 431650000018010038010 | 大吨位起重机产业化项目 |
公司、招商银行长沙河西支行、中金公司 | 731900040410701 | 建筑基础地下施工设备产业化项目 |
公司、长沙银行瑞昌支行、中金公司 | 800010229320042 | 散装物料输送成套机械研发与技术改造项目 |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河西支行、中金公司 | 66100154500000437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66100154500000445 | 工程机械关键液压件产业升级项目 | |
66100154500000453 | 环保型沥青混凝土再生成套设备产业化项目 | |
公司、中信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中金公司 | 7401910182600060279 | 数字化研发制造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
公司、中国银行长沙市财院路支行、中金公司 | 849701104808094001 | 全球融资租赁体系及工程机械再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
公司、光大银行长沙岳麓支行、中金公司 | 78740188000018072 | 中大型挖掘机产业升级项目 |
公司、建设银行长沙芙蓉中路支行、中金公司 | 43001501061052505875 | 社会应急救援系统关键装备产业化项目 |
公司、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中金公司 | 1901018019201072955 | 工程起重机专用车桥基地建设项目 |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科、黄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金公司均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金公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