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0—01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了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337,551,7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337,55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7,55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7,55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37,55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337,55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同意337,55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的议案;
同意540,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的议案。
同意430,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贺怀钦先生、张建成先生回避表决。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0—01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3日下午2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337,551,7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信托计划方式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融资的议案;
同意337,55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福中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2.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同意337,55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 0 股。
3、关于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电业局在安阳市中国银行取得3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37,233,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反对317,900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