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0-004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通知于2010年2月22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3月4日上午8:30在公司办公楼七楼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嘉民主持。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0-005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号文核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2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5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2,7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244,7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6,455,300.00元,较原260,066,600.00元的募集资金计划超额募集人民币446,388,7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出具的(2010)汇所验字第6-0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龙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农业银行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A”),账号为15-350101040021232,截至2010年2月4日,专户余额为70,645.53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年产200万套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建设银行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B”),账号为37001666880059880288,截至2010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超募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此专户余额在2010年3月1日从专户-A划入)
3、公司已在工商银行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C”),账号为1606021429249000523,截至2010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8,000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超募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此专户余额在2010年3月1日从专户-A划入)
二、公司与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中东、徐峰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