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拍卖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天一 公告编号:2010—012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拍卖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资产拍卖概况
2010年1月30日,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拍卖湖南天一泰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议案》,同意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湖南天一泰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天一泰和)所拥有的泰和商城。泰和商城资产公开拍卖相关情况详见2010年1月13日、2010年1月15日、2010年2月2日之《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二、资产拍卖进展情况
1、天一泰和已委托湖南省昌大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泰和商城。湖南省昌大拍卖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发布了拍卖公告,将于2010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长沙市公开拍卖天一泰和所拥有的泰和商城。
2、截至本公告日,资产拍卖尚未进行。
本次出售资产拟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能否最终成交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对该事项进展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4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天一 公告编号:2010—013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 4号),主要内容是针对公司上届(即第三届)董事会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决定对公司及部分时任董事给予相应处罚。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2007年1月23日,公司发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第二项内容“关于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水岩乡维寨锑矿的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如下记载:“上海祥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邦投资有限公司、庄志研、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谢辉、张嘉明均为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此外,该公告的备查文件《关于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水岩乡维寨锑矿之协议》第二条第2.2款第4项记载:“辛方(注:指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是维寨锑矿(注:指贵州省独山县水岩乡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的唯一合法拥有者,辛方为获得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已缴纳了足额的款项(或已投入了足额的资产),拥有维寨锑矿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实际情况为:截至2007年1月23日,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70%)和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持股比例30%),并非公告中记载的上海祥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2008年1月8日,独山县孟孔冶炼厂将其持有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成为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该股权转让已与2008年3月1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外,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探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维寨锑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属于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而非公告中记载的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而且维寨锑矿的《采矿许可证》直到2007年5月11日,方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给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
公司虚假披露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和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所有权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天一科技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周达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对朱错良、吴加政、邓植林、欧阳纯宝、李鹏、周益群、李有智给予警告。
上述投资系张嘉明、谢辉等利用公司迫切希望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而编造相关资料欺骗公司。公司已向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已立案侦查。相关情况详见2009年11月19日之《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经研究,公司决定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意向。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对上述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