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10——00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3月8日收到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贵公司于2002年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案,经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协调,我公司已将上述资产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回购,并与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目前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归还了相应款项,贵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已经免除。
该事项的缘由如下:
本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西藏珠峰未按时归还该笔贷款,此后西藏珠峰还了本金425,499.98元。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与信达公司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将其在上述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其本金为4957.45万元。信达公司成都办于2006年8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西藏珠峰应向信达公司成都办归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珠峰追偿。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下达了(2008)广法执字第14号-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转入执行阶段。
(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3月31日、2007年8月15日、2007年12月12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至此,本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免除。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0日